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站认证标准
|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开展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劳社培就司函[2002]60号)的要求,为做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(简称汽修认证)考试工作,制订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站(简称考试站)认证标准。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汽修认证各汽车维修模块考试的考试站。 第三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(简称省鉴定中心)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(简称部鉴定中心)推荐本省的考试站,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技术支持中心(简称技术支持中心)协助部鉴定中心依据本标准对考试站进行专业资质认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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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人员配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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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管理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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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考试站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服从各上级机构的管理,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,考试站须承担相应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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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考试站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,服从各上级机构的管理,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,考试站须承担相应责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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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本"标准"由部鉴定中心负责解释。 |
